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2********,汉族,文盲,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下午,莆田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廖某某、郑某乙带领协警郑某甲持警官证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口头传唤涉嫌盗窃罪的被告人蔡某某时,在表明身份后遭到被告人蔡某某的暴力袭击。其间,被告人蔡某某辱骂、推搡并动手殴打廖某某、郑某乙、郑某甲,而后又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威胁、追砍廖某某、郑某乙、郑某甲。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接到廖某某报警,后在现场抓获被告人蔡某某。经鉴定,郑某乙、郑某甲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郑某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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