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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754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6月5日至7月4日,2019年8月19日至9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5月23日至6月6日,2019年8月5日至8月19日,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仙游县**镇人民政府指派仙游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与**镇司法所干部在仙游县**镇***景区门口附近,拆除违法标语,净化景区环境。公安民警吴某某对悬挂在同案人邱某某(已不起诉)家外墙壁上的巨幅违法标语进行拆除时,与同案人邱某某及其家人发生言语冲突,钟山镇司法所干部王某某持手机拍摄双方冲突过程,同案人邱某某上前拍打,致王某某面部被手机砸伤。同时,被告人蔡某甲对吴某某实施殴打,阻扰执法,致使吴某某手部、面部受伤。同案人周某某(已不起诉)在现场既拉劝蔡某甲,也在背后揪扯吴某某衣服。经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蔡某甲于2019年2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蔡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19111

附:

(一)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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