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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3************,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二级调研员,住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2时许,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下区大队民警王某某、韩某某接群众报警后,着制式警服并驾驶警车,赶至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号**小区内,处理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事故逃逸警情。在民警王某某、韩某某表明身份,并依法口头传唤蔡某某到历下大队接受调查后,被告人蔡某某拒不配合,辱骂民警王某某、韩化元,并将王某某咬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赔偿了王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0730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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