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3时许,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副所长吴某某指令彭某某、安某某、禄某某等三名辅警前往位于会东县鲹鱼河镇彩云街的“风顺音乐酒吧”处警时,肇事者蔡某某拒不配合,在强制传唤的过程中蔡某某以卡脖、拳打等方式殴打彭某某,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的亲属代其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书、疾病证明单、会东县公安局东公(西城)行罚决字〔2019〕9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管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处警及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使用暴力殴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9月4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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