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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55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园**幢**室,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外大街与三里屯路交叉口附近路边,以辱骂、推搡、摔砸录像手机的方式妨害民警某某(男,29岁,北京人)执行公务。后被告人蔡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迎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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