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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5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浠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浠水县**镇**村**组农田烧棉花杆时,引起杨家大山森林火灾,当天16时许大火被扑灭。经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5673公顷。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取得了陈祠村村委会的谅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一个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调查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7.光盘一张;8.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已满六十五周岁过失犯罪、谅解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光磊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打火机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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