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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7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0********,广东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村委会**号。于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8日,群众陈某某向被告人蔡某某购买纸锭用于拜神。当天上午,被告人蔡某某将陈某某订购的几十筒纸锭送至**寺食堂前的空地,陈某某委托被告人蔡某某对纸锭进行焚烧,在**寺食堂石楼前空地上蔡犯点燃纸锭,期间,因未燃尽纸灰被大风刮走引燃附近山草,虽经扑救但未能扑灭火势,导致**寺前的森林大面积火灾。经*市林业局测量,失火总面积263.5亩,该失火林地分为两区,一区主要树种为湿地松成林区,平均株距为3X2.5,面积115亩,二区为无林地,面积148.5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实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量刑建议:1.被告人蔡某某坦白从宽,认罪态度好;2.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过失引起山林着火,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建和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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