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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70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号,在深无固定住址。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09日,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收到被害人F某某给付的货款(本约定用于购买二手**手机,共计人民币339360元)后,更换手机号码拒绝联系,携款逃匿。后其通过银行卡消费及提现合计89000余元用于偿还债务及看病,并借款250000元给他人使用。

 2018年7月09日,被告人蔡某甲联系被害人F某某谎称找到一批二手**手机货源可以卖给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339360元人民币,后被害人F某某按照约定将人民币339360元的货款转入被告人蔡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上。被告人蔡某甲收到货款后携款逃匿并更换手机号码拒绝与被害人联系,同时通过银行卡消费及提现合计人民币89000余元用于其个人使用,借款人民币250000元给他人使用并收取利息。

2019年2月20日16时05分许,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民警在广州地铁火车站抓获被告人蔡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账户信息、转账记录、医院化验单及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F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被取保候审。(电话:139********、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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