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3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农民。无前科。于2011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8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0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日18时许,吸毒人员冯某某电话联系“妃*”购买100元海洛因毒品吸食,“妃*”表示路途遥远要加收20元,冯某某表示同意。然后,“妃*”叫被告人蔡某某帮忙送毒给冯某某。不久,蔡某某来到雷州市英利镇里家村附近处与冯某某相遇,冯某某将120元人民币交给蔡某某,蔡某某将1包海洛因毒品交给冯某某。交易完毕后,俩人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缴获冯某某向蔡某某购买的毒品1包,经称量,净重0.15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见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1包和毒资120元;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赃物赃款收据、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海洛因毒品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检察卷1册;3、缴获的涉案毒品0.15克和120元毒资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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