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桐庐县**局党委书记、局长,住桐庐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至今,被告人蔡某某利用担任桐庐县**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王某甲、倪某某、王某乙关于职务提拔、调整的请托,并收受上述人员送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2万元。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蔡某某因病住院期间,收受桐庐县**院副院长王某甲送予的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0000元。后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6月将该50000元超市购物卡上交至桐庐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
2.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蔡某某收受桐庐县**党委委员、保卫科科长倪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后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3、4月份将该50000元人民币归还给倪某某。
3.2018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先后四次收受桐庐县**工作人员王某乙送予的超市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72000元:
(1)2018年某某,被告人蔡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乙送予的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2018年4、5月,被告人蔡某某收受王某乙送予的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0000元。
(3)2018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蔡某某在住院期间收受王某乙送予的超市购物卡两张,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某某,被告人蔡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乙送予的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4月将该10000元超市购物卡归还给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超市购物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倪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萍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超市购物卡110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0905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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