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职务犯罪检察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72********,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毕业,河南省平顶山市**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3日经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批准,于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于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舞钢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受贿罪由河南省舞钢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将蔡某某涉嫌受贿案退回舞钢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舞钢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将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与涉嫌受贿案并案处理,于2019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1、2016年端午节前,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平顶山市京亚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平顶山市新城区移栽苗木工程的工程款拨付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平顶山市京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平顶山市景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平顶山市新城区生态廊道网络绿化等绿化工程的工程款拨付过程中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平顶山市景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蔡某某收受贺育宏15万元的事实系蔡某某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待。
二、串通投标罪:
2015年4月,平顶山市新城区农业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平顶山市新城区管委会会议纪要,未经招投标程序,将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新城区城郊绿化及美丽乡村苗木移栽工程项目交由魏某某(另案处理)、薛某某的平顶山市京亚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后因2016年工程款无法结算,2017年初,被告人蔡某某伙同龚某某(另案处理)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赫某(另案处理)帮助魏某某找的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被告人蔡某某向魏某某泄露标底在3000万元以内。魏某某指使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招投标负责人蔡某(另案处理)找到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参与陪标,最终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905302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薛某某、贺某某、龚某某、余某某、魏某某、赫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3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被告人蔡某某违反相关规定,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新颖
丁光银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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