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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3月1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淮南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本市田家庵区**号楼**室。2019年10月2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10日,同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晚饭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惠利路淮南市第十六小西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了乙醇呼吸式检测,并将其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送检血样鉴定:血样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2、2020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晚饭饮酒后在**道**乡人家酒店门前路段移动车车辆时,与江某某停在旁边的车辆发生事故。江某某报警后,出勤民警将被告人蔡某某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样乙醇含量为129.64mg/100ml。经淮南市交通警察田家庵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赔偿江某某事故损失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凭证、归案经过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厂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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