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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赣州**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蔡某某和同事在章某某**大道“***”餐馆吃饭,期间喝了白酒。当晚22时许,蔡某某酒后驾驶赣B1****号小型轿车途径**高架路在**出口下高架路,沿**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章某某**局门口路段时,被正在设卡查处酒驾的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蔡某某传唤被至赣州市**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19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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