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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家中吃饭饮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闽H*****轿车从浦城县**往浦城县城关方向行驶,途经浦城县**路(从浦城县**小学往浦城县**方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被送到浦城县医院抽取血样进行检验。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调查记录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尿检结果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海淼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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