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号楼**室**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蔡某某在尤某某**镇泰禾红峪小区其经营的“宏城小炒”喝了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粤******号小型轿车从泰禾红峪小区往水东方向行驶,行经三奎头红绿灯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闽*****/闽*****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蔡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同年8月6日3时40分,被告人蔡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24mg/100ml。同年9月5日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投案。被告人蔡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6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车痕鉴字第349、3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志胜
检察官助理 邱玉清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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