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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9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 2 0年7月2 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J 5 6 ***小型轿车,行驶至黄某某黄梅镇晋梅大道振兴驾校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经对蔡某某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7 m g /100ml,为进一步确定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对蔡某某进行血样提取检测,2020年7月28日,经江西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蔡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 5.64m g / 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凭条、机动车驾驶证查询材料、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材料等书证;2.江西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3.现场检查笔录、血样抽取笔录;4.证人石某某提供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波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黄某某*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07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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