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蔡其雄,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武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院**栋**单元**号。曾于2016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其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蔡其雄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其雄于2020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酒后驾驶鄂A*****号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江汉区常超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武汉市江汉区常悦路路口左转时,撞上道路上的水泥电线杆,造成鄂A*****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蔡其雄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回调查。被告人蔡其雄在事故发生后,找其朋友秦某某顶替,谎称秦某某系该车辆驾驶人,民警经调查后确定被告人蔡其雄为该车辆实际驾驶人。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其雄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洪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其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其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其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 忠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蔡其雄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706****、1777173****;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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