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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32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电动汽车,途经温岭市大溪镇**村**泵业前路段,与徐某某停放的豫QA****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4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某明知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蔡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检验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车辆照片、抽血照片、前科查询记录及两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接警单;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述;4. 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呼气测试记录、理化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具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卫荣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侦查卷宗贰册、提讯证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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