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22时28分,被告人蔡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杞县**乡**村路口时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杞县西关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魏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伟
检察官助理:彭阿永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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