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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22时28分,被告人蔡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杞县**乡**村路口时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杞县西关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魏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伟

检察官助理:彭阿永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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