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14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31993********族,大学本科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办新闻路1号**大厦****,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职教路******。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时8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由代驾司机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将其从深圳市福田区皇冠科技园送至深圳市福田区路灯大楼。当日2时28分许,代驾司机驾驶粤**号车至珍奇景苑小区附近的路灯大楼后离开,被告人蔡某某自己驾驶该车进入珍奇景苑小区。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粤**号车在深圳市福田区珍奇景苑停车场内行驶时,车头左侧与前方停放的粤**号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要求保安通知对方车主,车主杨某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蔡某某与杨某某发生争执,于是杨某某报警。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查,上述事故中,被告人蔡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情况说明,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和驾驶证信息,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刘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蔡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某的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轨迹查询截图,代驾订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执法现场录像,监控录像,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庆

检察官助理:陈乐平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