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066号
被告人蔡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7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1日1时20分,被告人蔡某某醉酒(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4mg/100mL)驾驶粤S1****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东城区振兴路大井头路口时,该车在左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路边的粤SW****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路边监控柱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事后,蔡某某赔偿张某某35000元,并获得谅解;蔡某某赔偿东莞市**电子科技公司4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兴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至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