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高中文化,***幼儿园园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0时5分,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岳阳楼区岳阳**道政协路段时,被岳阳市白石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5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偲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987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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