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鲁A*****小型普通客车沿乐天小区西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乐天小区7号楼路口处时,未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与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鲁A*****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造成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6月3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9±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6月20日,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并履行,被害人梁某某对被告人蔡某某予以谅解。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和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华雷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