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威海市文某区**街**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5时52分许,被告人蔡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文某区米山路由东向西左拐弯行驶至昌山路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民警发现其有醉酒驾驶的嫌疑,现场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检测仪显示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检验,被告人蔡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晏平

2019年11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蔡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街**室,联系电话1866033****;

2、被告人蔡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