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7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系农民,住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12时许,酒后驾驶三轮汽油摩托车在磐石市**镇**村由南向北行驶至**粮库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蔡某某静脉血液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40.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照片。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吉)公(交)鉴(理化)[2020]00228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飞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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