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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2小型客车行驶至吉林市船营区荣邦华府西门附近时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62.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说明、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英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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