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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北京**俱乐部教练,出生地山东省乐陵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街**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22时20分,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6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小屯路莲玉桥南侧,与同方向行驶的车牌号为京L****9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以及车牌号为京K****3号保时捷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经检测,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9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网上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书,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梁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6.辨认笔录:证人赵某甲、梁某某、郭某某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博

检察官助理 武 玥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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