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道**段**号**单元**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绥江县城B区往C区方向行驶,行至绥江县**中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70.7mg/100ml。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人车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委托书、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告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2021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道**段**号**单元**层**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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