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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4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县**村**组**号,现住**市**区**栋**房。2017年3月9日因赌博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中午,被告人蔡某某和朋友在**市**区**路“**”酒家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1时9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朝晖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血液乙醇检测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及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19年11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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