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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住重庆市开州区********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A****的小型汽车,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服装城大道48号“巴乡鼎”饭店出发,行驶至渝北区龙石路时,因车辆停放问题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后继续驾车行驶至渝北区康辉路与锦华二路三岔口并停车休息,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86.4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蔡某某否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86.4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5832****;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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