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福鼎市**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轿车搭载其胞弟蔡某甲从福鼎市**街道**村**号其家中往山前街道水北坪园方向行驶,行至**街道**号蔡某甲岳母家门口。蔡某甲因家庭琐事在该处闹事,经其岳母报警,福鼎市公安局巡特警队民警至现场处理,发现被告人蔡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在现场口头传唤被告人蔡某某,但蔡某某在现场拒绝配合民警调查,后被民警强行上拷后带至山前派出所,经对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2020年6月15日,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5mg/100ml。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的闽******号小轿车照片;
2.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福鼎市公安局巡特警反恐大队出具的案件经过、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蔡某甲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6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查获照片;
7.被告人蔡某某被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从重处罚;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之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文绮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鼎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59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证据材料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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