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周某某**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金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周某某狮城镇兴业街与仙溪坡头交叉口路段出发,沿兴业街、东街、西街、中兴街、桥南街往该镇国税局方向行驶,途经**街**号**镇**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被告人蔡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15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俊杰
检察官助理:黄颜煜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周某某**路**号,联系方式183503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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