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8〕16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村干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镇**村**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号轿车,沿确山县**镇**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街交叉口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照片、视频;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证明、到案经过;
3、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
4、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8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