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湛江市徐闻县人,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路**号。大专文化,群众,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AS****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02时50分许途经人民大道维也纳酒店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提取蔡某某的血样送检,经检验,蔡某某血样中检见乙醇成分,浓度为20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测试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205.3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建议对蔡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琳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62210****。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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