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系浙江省**市**市**镇**村***坊**号,现居住地隆回县碧桂园项目部。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隆回县桃洪镇二桥路天成酒店门口路段时,与李某某的湘*****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7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宁某某、范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堪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频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承思
检察官助理:肖雨其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5651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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