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队**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55分,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资格不符的鄂A****1号(系伪造)二轮摩托车,沿本区汉口北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汉口北金马凯旋CBD辅料城路段时,遇王某某驾驶鄂A****6号红色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对向向左转弯。被告人蔡某某所驾车辆与王某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蔡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鄂A****6” 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后部与悬挂号牌“鄂A****1”两轮摩托车车身前部及其骑车人头盔相接触。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接、出警登记表、被告人蔡某某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出院记录、DR检查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6.抽血视频;7.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2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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