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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房**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粤B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我区横岗街道红棉路新城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库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笔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轨迹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琼

                     检察官助理 马云广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路**号**座**号,联系电话13424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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