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楼**单元**室,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房(**超市南10米),**厂退休工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11月,蔡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3时32分,蔡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四马路与纬六路交口100米处,现场交警发现驾驶员蔡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6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20年6月4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6.4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于2016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现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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