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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社区居委会**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车牌号赣C5****“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从三亚市吉阳区千古情景区路段往热带海洋学院方向行驶,途经君和君泰小区对面公交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蔡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蔡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赣C5****“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提取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犯罪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居住三亚市海棠区**社区居委会**路**号,联系电话1390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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