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街**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川******的货车在**段叙永往泸州方向1871公里加100米处被巡逻民警发现挡获,检查过程中怀疑该驾驶员喝了酒,将其带至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验,测验结果为87.8mg/100ml。经抽血送检,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61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青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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