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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20时50分蔡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黑色两轮摩托车, 沿兰考县许河乡境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考县许河乡北地丁字口时, 被执勤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 其测试结果为: 147mg/100ml, 遂将蔡某某带至兰考县张君墓镇东方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液, 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的血液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材料、车辆证明、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 精 测 试 单、测试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对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芳

检察官助理:肖慧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蔡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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