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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7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F8***的小型面包车行至山海关区边墙子检查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英 

   检察官助理:陈  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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