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镇**村,住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镇**村**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冀B3****号小型轿车途径乐某某二十二冶小区门口时辱骂毕某某等人,毕某某等人开车追赶蔡某某至乐某某盛世景湾小区附近时双方发生争执。经检验,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等;2.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等;3.证人毕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5.鉴定聘请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6.检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春
检察官助理:左强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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