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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海门市********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街道******室)。被告人蔡某某曾因嫖娼,于2010127日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南京市建某某燕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西门大街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3.9mg/100ml。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海门市**镇**村**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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