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海门市**镇**村**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蔡某某曾因嫖娼,于2010年1月27日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南京市建某某燕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西门大街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3.9mg/100ml。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海门市**镇**村**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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