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镇**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区**路**号**楼。因无证驾驶,2018年8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危险驾驶嫌疑,2018年8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区**路自北向南行驶,途经**路与**路交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前科查询证明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通知家属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片辨认;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8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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