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04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粤LY****号小型轿车从惠城区麦地路沿西枝江大桥往江北方向行驶,至西枝江大桥桥面时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被告人蔡某某继续驾车掉头往麦地路方向行驶,下桥后与麦地路路肩发生碰撞而停在路边。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mg/100ml。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跃东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8832****;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