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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乡**村**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集团**矿**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6日因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被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光辉,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定县洗马堰-寨坪线五矿铝厂路段时,与停靠在路边的张某某驾驶的冀A****7、冀A****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蔡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12mg/100mL。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张某某对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被告人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  会

检察官助理:马月虹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集团**矿**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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