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沂水县富官庄镇上蔡家沟村行驶至富官庄镇卫生院时,被沂水交警大队马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1.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394****);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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