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9********,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 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威远县严陵镇高阳街“陈胖妞烧烤店”吃宵夜并饮酒,后蔡某某驾驶川K9****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烧烤店员工在高阳街掉头,经高升农贸市场去取钱未果后转回“陈胖妞烧烤店”,蔡某某下车后,烧烤店老板要求蔡某某结账未果后报警,民警到现场处置时发现蔡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即通知交警大队民警前来处置,民警到后遂将蔡某某带至威远县人民医院门诊部急诊科抽血送检。2020年10月14日,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检验,蔡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9. 44 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血液提取表、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9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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