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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坊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21点55分左右,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小车在城南大道由北往南行驶时,交警将该车拦下,并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交警将被告人蔡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2.98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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